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透析?
透析疗法是尿毒症紧急抢救时的一种重要方法,但不能作为单纯的治疗手段应用于尿毒症的临床治疗过程中,否则会最终导致肾功能的完全衰竭。透析分为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两种。严格来说两种疗法都无绝对禁忌症,临床一般从患者病情、经济条件及医疗设备个方面综合考虑而选择透析方式。常见疾病的透析指征如下。
急性肾功能衰竭少尿或无尿超过24~48小时,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即可进行透析治疗:
(1)血尿素氮≥21.4mmol/L或每天上升9mmol/L;
(2)血肌酐≥442ummol/L;
(3)血清钾≥6.5mmol/L或心电图有高钾血症表现者;
(4)HCO3<15mmol/L;
(5)明显恶心、呕吐、精神不振,轻度烦躁、肺水肿或意识障碍;
(6)误输血或其他原因所致溶血、游离血红蛋白>12.4mmol/L.
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紧急透析:
(1)血钾≥7mmol/L;
(2)二氧化碳结合力≤15mmol/L;
(3)PH<7.25;
(4)血尿素氮≥54mmol/L;
(5)血肌酐≥884ummol/L;
(6)急性肺水肿。
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严重高血压、糖尿病、系统性红斑狼或高龄患者,内生肌酐清除率>10ml/min时即应开始透析,早期透析可减少长期透析并发症的发生和死亡率。
慢性肾功能衰竭开始透析治疗的指征为:
1、有尿毒症的临床表现如纳差、恶心、呕吐、浮肿、心衰等;
2、血肌酐>707.2ummol/L,内生肌酐清除率<10ml/min;
3、早期透析的指征:肾功能衰竭进展迅速,全身状态明显恶化,严重消化道症状,不能进食,营养不良;并发周围神经病变;红细胞容积在15%以下;糖尿病肾病,结缔组织病肾病,高龄患者。
4、慢性肾功能衰竭需紧急透析的指征:
(1)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钾≥6.5mmol/L;
(2)水钠潴留、少尿、无尿、高度浮肿伴有心力衰竭、肺水肿、高血压;
(3)代谢性酸中毒PH<7.2;
(4)并发尿毒症性心包炎,消化道出血,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神志恍惚,嗜睡,昏迷,抽搐,精神症状等。
急性药物中毒,可透析出以下药物:
1、镇静、安眠及麻醉药;
2、醇类;
3、解热镇痛药;
4、抗生素
5、内源性毒素等。
可以用透析治疗的其它疾病:严重的水、电解质代谢紊乱及酸碱失衡,常规疗法难以纠正者;急性重型胰腺炎,肝昏迷,牛皮癣,高胆红素血症等。
透析方式的选择:
1、腹透:建立血管通路困难者,婴儿或幼年儿童,有严重心血管疾病,想要更多行动自由,需独立在家透析糖尿病患者。
2、血透:其它。
两种透析都没有绝对禁忌症,血透的禁忌症如下:休克或低血压(血压低于80mmHg);严重、心肌病变导致的肺水肿、心力衰竭;严重心律失常;严重出血倾向或脑出血;晚期恶性肿瘤;极度衰竭患者;精神病不合作患者,或家属或本人不同意血透者。
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原理有:弥散、对流、超滤及吸附等。
提示:尿毒症的根治是当前医学界面临的共同难题,但其并非不治之症,一病总有一治。
尿毒症患者若治疗得当,病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,可最大限度控制病情恶化及进展,使患者逐渐减少透析次数,拉长透析间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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